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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海外留學人員證明信和高層次海外留學人才身份證明?
一、 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應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被我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聘為校級領導職務的,正、副教授或研究員(含特聘、講座、名譽、客座等)的,海外專家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2.與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簽有一年以上執行其他教學、科研、學術活動合作協定需經常回國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3.在國內企業或國內本人創辦的公司內擔任高級管理(副總 經理以上)職務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4.執行中央和地方政府與國外簽署的國家級、省、部級科技專案、重點工程協定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5.來華投資數額?本地投資額中上線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6.赴西部地區從事教學、科研、創辦企業等?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服務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二、 申請具體程式
1. 申請人向留學學校所在的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提交護照資料頁複印件、I-20 或 IAP-66 表複印件、國外學歷(學位)證書複印件、國內單位聘用函和填寫好的《海外專業人才登記表》,申請辦理《海外留學人員證明信》;
2. 申請人在境內任職單位申領、填寫《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海外留學人才身份審核表》;
3. 申請人將填寫好的《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海外留學人才身份審核表》,連同護照資料頁、國外學歷(學位)證書、《海外留學人員證明信》的複印件提交所在單位;
4. 所在單位審核同意並簽署意見後,將上述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教育廳(教委)審核;
5. 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教育廳(教委)收到材料後在一周之內簽署審核意見,並將上述材料送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注:教育部直屬單位可直接將上述材料送留學服務中心;
6.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後,于一周之內對材料進行核實;
7.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在報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審批同意後,?申請人辦理《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海外留學人才身份確認函》;
8. 申請人持有效普通護照及相關證明和《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海外留學人才身份確認函》到當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簽證、居留手續。
三、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聯繫辦法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留學人員投資事務處
地址:北京海澱區學院路15號 郵編:100083
電話:82303956、82301006-205 傳真:82303956
E-mail:touzi@stnet.cscse.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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