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問答

跨國公司與L簽証以及關於L簽証的立法動態


很多的跨國公司長期有計劃地安排公司內部高層管理人員在世界範圍內流動﹐其目的在于讓一些重要的公司僱員能夠在事業的發展上有一個平等的機會。同時這種高層管理人員和行政人員的流動能夠促進思想的交流﹐提高公司的競爭力。思想的交流會對公司的發展提供創造性的建議以及改善其服務的方式﹐這對于公司的聲望和發展是十分關鍵的。公司內部高層管理人員常規性地流動也可以提高和保證公司的服務和操作程序在全球範圍內的統一性。

當跨國公司在一個國家發展新的市場時﹐經常會需要一些熟悉公司內部程序和公司產品性能的人員。能否在公司創建的初期提供這樣的人員往往是其成敗的關鍵。

大型的跨國公司還希望能在很短的時間內機動靈活地安排內部人員的調動。

為了滿足跨國公司這種需求﹐美國移民法特別地設立了L類簽証。但是﹐在滿足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小型的跨國公司﹐甚至是剛剛起步的公司也可以使用L類簽証的。對于小型的跨國公司的L類簽証的申請﹐移民局在審查上比較嚴格﹐所需的材料也要比較充分和詳細。在這種情況下﹐有經驗的移民律師的幫助就顯得較為重要。

L類簽証主要有兩種﹐L-1A和L-1B。他們的配偶和未婚未成年子女將持L-2簽証。

L-1A簽証是為公司內部高層管理人員流動到美國所設置的。L-1A簽証持有人必須在過去的三年之中有一年要在其公司的海外機構從事管理工作。

同時﹐美國的公司和海外的公司必須要有某種特定的聯係﹐例如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關係﹐或者是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L-1A簽証持有人在美國所從事的工作也要是從事管理工作。

L-1B簽証包括有特殊知識和技能的人員。例如公司內掌握公司商業機密的人員來到美國為美國的新僱員提供培訓。

美國移民局還為一些頻繁使用L類簽証的公司和大型跨國公司設立了一些特殊的程序。這個程序就叫做"L-1 Blanket Petition Program."(L-1 空白申請計劃) 在這個計劃下﹐公司只需在移民局作一次申請就可以轉移所有的管理﹐行政和專業技能人員。

當跨國公司轉移管理﹐行政和專業技能人員到美國時﹐L類簽証是一個十分有用的工具。

在基本的條件滿足以後﹐L類簽証同其他類簽証相比﹐具有以下的優勢﹕

1﹐同E類簽証相比。

跨國公司也可以用E類簽証來轉移所有的管理﹐行政和專業技能人員。但是E類簽証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 美國已同該申請人的國籍國簽訂了關于E簽證的條約。

2) 美國的企業中50%以上的股份持有人的國籍國為E簽證條約簽訂國。

3) 50%以上的股份持有人的國籍与該申請人的國籍相同。

就目前而言﹐由于許多國家同美國沒有簽訂了關于E簽證的條約﹐譬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同美國就沒有簽訂了關于E簽證的條約。在這種條件下﹐中國的公司和中國公民就不可能申請E簽証。

2﹐同B類簽証相比。

外國的投資者可以使用B1簽証進入美國為設立公司做一些前期工作﹐例如說在銀行設立帳戶﹐公司的創建﹐簽訂合同等待。但是B1簽証持有人不可以參于公司的具體的業務。當B1投資者的投資發展到一定程度時﹐B1簽証持有人就必須申請其他類有工作許可的簽証﹐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3﹐同H-1B簽証相比。


H-1B簽証同L簽証在許多方面很相似﹐但是L類簽証持有人在理論上講﹐其公司無需對其支付在美國的工資標準。L類簽証也沒有數額的限制。

對于移民美國感興趣的外國人來講﹐美國移民法有一類移民申請同L類簽証的條件十分相似。這一類的移民申請是第一優先的移民申請﹐每年有四萬個名額。儘管是否在以前具有L類簽証並不是一個先決條件﹐但具有L類簽証在移民申請辦理時有一定的說服力。

除了以上的優勢之外﹐L類簽証的持有人無需在美國國外保留一個永久住所。L類簽証的持有人如已經在美國提出了移民申請﹐該移民申請不會影響其非移民簽証的批准。

L類簽証的家庭成員可以以L2簽証進入美國。除非得到移民局的書面批准 (EAD)﹐不可以工作。去年十二月二十日,在美國眾議院通過給予L簽證持有者的配偶工作許可后,美國參議院通過了關于給予L簽證持有者的配偶工作許可的法案。目前該發案已經擺在布什總統的桌上等待他最終的簽署,其后,該法案即具備法律效力。

以上所提到的議案將給予L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在美國工作的權利,這樣對L簽證持有人及他們的家庭帶來一些便利。這里應該強調的是,該議案只是對L簽證持有人的配偶給予在美國工作的權利,L簽證持有人的未婚未成年子女依然沒有在美國工作的權利。申請L-1簽証的程序以及跨國公司L-1一攬子申請項目的條件

一般而言﹐申請L-1簽証需要經過以下三個步驟﹕


1) 準備申請的書面材料
申請的書面材料主要包括三個部份﹕申請表(I-129和L補充表),美國僱主作為申請人所出具的申請信﹐和其它支持L-1申請的有關證据材料。

2) 向移民局遞交申請材料

所有的申請材料﹐連帶申請費﹐應一並郵寄到對L-1申請有管轄權的移民局服務中心進行審理。

3) 領事館簽證程序

在獲得移民局的批准后﹐美國的雇主申請人可以把申請批准件交給在美國國外的受益人﹐該受益人可以持批准書向當地的美國領事館申請L簽證。請注意如果沒有一個有效的簽証﹐單憑移民局的批准文件是不足以讓該外國受益人進入美國的。而從另一方面來講﹐移民局的批准件是美國領事館受理L簽証申請的必備條件。

受益人在獲得L簽証之後﹐就可以安排旅行前往美國﹐在美國邊境檢查站向美國移民局官員申請入境。在獲得批准之後﹐該受益人即獲得在美國工作和居留的L類身份。移民局一般給予L類身份一次有效期三年﹐期滿後可以續延。外國人可以最長在美國持有L類身份七年。如果美國僱主申請人是新成立的機構﹐L類身份一次有效期則為一年﹐期滿後移民局將根據該新成立的美國機構的發展情況決定是否給予延期。

持有L身份的外國人﹐可以向美國移民局提交移民申請。移民申請的遞交不會影響其已持有的L身份以及獲得新的L簽証。L-1A身份持有人通常可以通過跨國公司高層經營管理人才類別﹐EB-1(C),來獲得移民身份。

對于經常使用L簽証的大型跨國公司﹐美國移民法有一個特別條款﹐即跨國公司L-1一攬子申請項目。儘管其具體規定較為複雜﹐但它可以讓這些大型跨國公司在安排高層管理人員來美國工作時﹐只需向移民局作一次L申請﹐在獲得批准後﹐其批准件適用于該跨國公司所有的外籍高層行政管理人員。

移民局對于適用該條款的大型跨國公司有較為具體的要求﹕

1) 該跨國公司必須設有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國內外分支機構﹔

2) 該跨國公司必須在美國設有分公司並持續經營一年或一年以上﹔

3) 該跨國公司在全球範圍內的分支機構必須均從事商業貿易或商業服務活動﹔並且

4) 該公司在過去十年內﹐至少有十個L申請被批准﹐或者在美國取得至少二千五百萬美元的銷售收入﹐或者其至少僱用壹仟名美國僱員。在該大型跨國公司L-1一覽子申請被批准後﹐其可以不受人數限制﹐安排符合L類別的外籍高層行政管理人員來美國工作。

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申請

911事件發生後﹐美國社會發生了許許多多的變化。其中﹐移民法的立法以及具體實施有了很大變化。現在911事件已經過去四個月了﹐職業移民申請﹐尤其是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申請發生了什麼變化了呢﹖

對大部份的職業移民申請人來說﹐申請移民需要有勞工證和僱主的工作承諾。而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申請是不需要有勞工證和僱主的工作承諾的一個特殊類別。其基本的涵義是指美國政府出于美國國家利益的考慮﹐優先照顧對美國國家利益將做出貢獻的人才。

在經濟不景氣條件下﹐得到僱主的工作承諾可能比較困難。勞工證的申請過程可以延續几年時間。並且在失業率高的情況下﹐得到批准也很困難。

在這樣一個高失業率和移民法發展方向不明確的背景下﹐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申請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申請國家利益豁免﹐除了具備碩士及以上學位外﹐申請人需要表明以下幾點﹕

(1)該申請人所從事的領域必須與美國國家利益有內在聯係﹔
(2)該申請人將從事的工作會在美國全國範圍內產生有益的影響﹔
(3)如果要求此外國人申請勞工證﹐將會對國家利益產生不利的影響。
911以後﹐同恐怖主義分子的戰鬥以及美國國家安全成為美國國家利益的重點。許多以前不很受重視的研究工作成為對美國國家利益有很大意義的工作。例如﹐激光技術來發現微量物質﹐武器﹐炸彈﹐可以用在安全檢查上。這個變化為一些移民申請人提供了一個更好的機會來展示他們所從事的工作與美國國家利益有內在聯係。在另一方面﹐這也為證明該申請人將從事的工作會在美國全國範圍內產生有益的影響提供了有力的論據。

在經濟不景氣條件下﹐投資者和工商業的人士也在尋找新的想法﹐新的領域﹐以及新的科學技術來帶動經濟的發展。對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申請人的特長和技能的評價主要是看他們在未來的發展﹐對其在過去所獲得的成就並不是最為關鍵。

以上的理論在實踐中得到證實。911之後﹐在緊張的國家安全防範措施和總體的反移民的輿論下﹐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申請保持基本不變。在有些移民局的服務中心﹐答復的速度比以前還要快一些。

到目前為止﹐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申請只是有一些程序性的變化。例如說一月三十一日以後要用新的申請表﹐申請表基本內容不變。申請費用在二月十九號後增加了二十美元。除此以外﹐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申請保持不變。


J身份持有人的移民

J類簽証是美國非移民簽証的一種類形﹐持J-1簽証類美國的外國人往往被稱作"交換訪問者"。外國人要獲得J-1簽証﹐必須得到美國國務院的"交換訪問者"計劃中的僱主的支持。通常持J-1身份的包括﹕專家﹐研究人員﹐大學教授﹐在美國接受醫學培訓的實習生﹐中學或大學學生﹐包括研究生﹐小學或中學的教師﹐商務受訓人或飛行項目的受訓人等。J-1簽証/身份持有者的配偶或未成年的子女可以取得J-2簽証。只要J-1簽証的持有人能夠保持其J-1身份﹐J-2身份允許其配偶及子女在美國居留。

外國人申請移民美國通常有兩個步驟:

第一﹐需要提出移民申請﹐例如I-130親屬移民申請﹐I-140職業移民申請。

第二﹐一旦外國人的移民申請被批准﹐如果他在美國﹐也願意在美國等待綠卡﹐他需要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如果他在國外﹐或在美國但願意在原居住國得到移民簽証﹐他需要通過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証。但是J-1身份"交換訪問者"的某些類別﹐在其J-1身份結束後﹐被要求必須返回本國或其最近的永久居留國居住兩年。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回國居住2年要求"。此限制不僅適用於J-1持有人,同時也適用於曾經是受回國居住兩年限制的J-1持有人,例如J-1持有人經由第三國簽證轉為F-1,後來經由僱主申請轉為H-1B身份,然後他的移民申請已被批准,在調整身份時他仍受回國居住兩年的限制,所以他無法在美國得到綠卡。

即使J身份持有人受回國居住兩年的限制﹐他們可以在任何時間提出移民申請﹐並且他們的移民申請可能會被批准。在J身份持有人獲得了移民申請的批准後﹐他們必須在調整身份或申請移民簽証之前﹐去除回國居住兩年規定的限制。

有兩種方法可以滿足這一要求﹕

一﹐獲得回國居住兩年的要求的豁免﹔

二﹐回國居住兩年。如果他們獲得了豁免﹐你可以不用離開美國即可以在美國申請調整身份。

鑒于申請移民和J-1豁免的程序是複雜的﹐有經驗的移民律師一般會建議J身份持有人通過以下4項選擇之一獲得綠卡﹕

(1)J身份持有人可以同時提出移民申請和回國居住兩年的要求的豁免﹔

(2)可以先申請J-1豁免﹐等到豁免批准後再申請移民﹔

(3)可以先提出移民申請﹐等到申請批准後再申請J-1豁免﹔

或者(4)有些J身份持有人根本不可能得到豁免﹐他們可以提出移民申請﹐然後回國居住兩年﹐再向其居住國的美國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証入境美國。例如﹐我們有一位客戶高先生﹐是J-1身份的持有人﹐他無法得到豁免。在我們為他提交了移民申請之後他回到了中國﹐其間他的移民申請被批准了﹐他在中國居住滿兩年後﹐向美國領館申請移民簽証後持移民簽証又回到了美國。

J-1回國居住要求的豁免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獲得﹕

1)通過取得國內原派出單位和主管上級的"無異議"批准文件﹐

2)由有相關利益的美國政府機構提出豁免要求(Interested Government Agency Waiver)﹐

3)受本國當局的迫害或威脅﹐

4)回國居住要求將會給其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配偶或子女帶來特殊的困難﹐

5)指定的政府健康衛生部門的要求。

H-1B身份持有人和職業移民申請人在企業合併時的處境

美國經濟的不景氣仍在持續﹐各種公司企業倒閉﹐合併﹐重整﹐大量裁員的現象持續了數月﹐早就不是什麼新聞。美國的失業率也打破近年來的最高記錄﹐經濟不景氣的寒流掃蕩了各個角落。非美國永久居民的外國籍人士能感到這股經濟寒流是格外的寒冷。公司企業的合併將可能會給他們的H-1B身份造成麻煩﹐給他們的職業移民申請籠罩上陰影。

一般來講﹐在公司企業合併時﹐如果合併後的公司是原公司的權利和義務的繼承者﹐所受僱的外籍員工的身份和移民進程一般不會受到影響。但是因為每一個合併的具體情況不同﹐內涵又不一樣﹐外籍員工的H-1B身份及職業移民進程是否受到影響應當逐案加以判別。以下僅通過幾個經常事例來加以說明﹕

黃先生在A公司任職電腦工程師﹐持有H-1B身份﹔蘇先生在B公司任職銷售工程師﹐也持有H-1B身份。A公司和B公司為了能在經濟不景氣中生存﹐決定合併成為C公司﹐C公司全權繼承了A公司和B公司的所有債權和債務。黃先生幸運地在合併後的裁員中留用﹐仍然擔任同一職務。由于C公司繼續沿用A公司的聯邦稅號﹐黃先生的H-1B身份將不會因為合併而受到影響。蘇先生也繼續獲聘﹐但因為C公司沿用A公司的聯邦稅號﹐C公司要向移民局遞交更正申請以確保他的H-1B身份不會受到影響。

B公司已經為蘇先生向州勞工委員會提交了勞工證的申請﹐在A公司和B公司合併成為C公司後﹐C公司作為原A公司和B公司的繼承人願意繼續蘇先生的勞工證申請﹐這樣﹐他的勞工證申請也不會受到影響。

馬小姐受僱于Cob公司以H-1B身份任職電腦工程師﹐因Cob公司的經營狀況日益惡化﹐被Doc公司全部并購。所幸的是馬小姐仍然被留用﹐但是Doc公司要為馬小姐遞交H-1B身份的更正申請。高先生在Doc公司以H-1B身份任職﹐Doc公司并購Cob公司並不會對他的身份造成影響。

Cob公司已經為馬小姐遞交了勞工證申請。在Doc公司全部并購Cob公司後﹐Doc公司仍然願意繼續支持馬小姐的勞工證申請﹐她的勞工證申請將不會受到影響。

李先生和陶先生均以H-1B身份為Exco公司工作。Exco公司深受經濟不景氣的大環境的影響而經營困難﹐不得不將公司的部份資產和部門出售。李先生和陶先生所在的部門被Florin公司收購。李先生雖然被Florin公司留用而保住了工作﹐但是Florin公司將要作為申請人重新為其申請H-1B身份。

李先生原來所在的Exco公司已經為他遞交了勞工證申請﹐因Florin公司部份並購Exco公司後﹐其原來遞交的勞工證申請只好停步﹐而不得不由Florin公司作為申請人重新為其申請。

而陶先生在Exco公司時﹐他的勞工證申請和I-140移民申請已經被批准﹐並且在8個月之前就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因為他的I-485調整身份申請已經遞交超過180天﹐他就不必懮慮其身份﹐如果Florin公司繼續留用陶先生﹐他就保住了工作﹐如果Florin公司不留用陶先生﹐他也可以憑工卡(EAD)去找新的工作。

鑒于目前公司和企業倒閉﹐合併﹐重整和裁員的現象不斷發生﹐所涉及的外籍人士的每個人的身份和具體情況又有千差萬別﹐所發生的合併的情況和法律實質也不一樣﹐所以當他們遭遇這些情況時應該立即求教于專業的移民律師以保障他們的移民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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